《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新修订!
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这是继1982年制定以来的第五次修订,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在2019年修正基础上进行了系统性完善,对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全链条作出重大调整。
十大核心亮点解读
01 明确“商标的使用”定义
纳入互联网场景
新法第二条明确:商标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回应数字时代商标使用的新形态。
02 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第九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03 扩大商标注册客体范围
第十四条新增动态标志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并列,适应市场主体创新需求。
04 新增禁止注册条款
第十五条新增: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或者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05 严厉打击恶意注册
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06 设立恶意注册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7 优化异议和复审程序
异议期限由原三个月缩短为二个月(第三十六条)
审查时限更加明确,异议审查原则上十二个月内完成(第三十八条)
驳回复审、无效宣告等程序时限进一步规范
08 提升侵权赔偿力度
第七十七条明确: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在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上限为五百万元。同时增加销毁假冒商品及制造工具的规定。
09 加强商标代理监管
新增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八条,对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义务、处罚作出详细规定:
代理机构不得代理恶意注册申请
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利益冲突双方委托
违规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代理业务
10 强化执法协作与行刑衔接
第七十五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商请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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